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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公开选聘公告

 衡水仲裁委员会是衡水市域唯一一家受理和处理民商事经济纠纷的法定仲裁机构,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7年组建,并在河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

本会第三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四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聘范围

凡是符合本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申请。仲裁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第四届仲裁委员会届满之日止。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信用、公道正派、公正廉洁、勤勉敬业;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会《仲裁规则》等办案规范,熟悉仲裁实务;

4.头脑清晰、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庭审驾驭、组织协调、仲裁法律文书制作等能力;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仲裁工作;

6.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曾多次担任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二)专业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中的一项:

1.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律师

(1)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2)具有法律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3.离职审判员

(1)曾任法官满八年;

(2)离开审判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者离开审判工作岗位后一直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4.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法律相关领域教学或研究工作;

(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5.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知名度。

三、不予聘任的情形

1.曾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2.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3.征信不良,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员,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第四届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原件,由本人签字,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法官任命文件、离职(或退休)证明;

6.高级经济师证明、高级工程师证明、研究员(副研究员)证明、教授(副教授)资格证明、其他高级职称以及组织任命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申报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须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1.登录本会官方网站(www.hszcw.org.cn),下载《第四届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2.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PDF扫描版压缩打包发送至本会邮箱(hszcw@hszcw.org.cn),压缩包文件和邮件名称统一为“仲裁员申请表+姓名”。同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通过邮政EMS邮寄或直接递交至本会。

六、资格确认

仲裁员资格的确认,以本会颁发的仲裁员聘书为准。聘任后,本申请表中的内容将作为本会对外介绍仲裁员的依据。

如未能通过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会将严格保密。

 

衡水仲裁委员会     

2025年 9月1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秘书

电  话:2239332

地  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仲裁大厦4楼809室